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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仁和会计-经开校区 时间:2017/2/21 17:12:43
库存现金限额的概述是指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增加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法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库存现金=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增加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增加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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