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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税会处理

来源:合肥仁和会计-经开校区    时间:2018/7/3 16:17:13

  目前建筑业企业异地成立分公司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立的,以做大做强区域市场为目的的实体化分公司,二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为了投标或者增加税源留在当地,而被迫设立的分公司,这种分公司项目结束以后很难注销,就变成了空壳公司,徒增管理成本。以下是有合肥经开区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论企业如何定位分公司,税收政策对其规定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成立了跨地区的分公司,而且直接管理工程项目,就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款。

  1、建筑业企业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公司,属于57号公告所称的「二级分支机构」,除设立当年外,一般均需要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例 昆仑建设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其下属的三个分公司分别位于郑州市、大连市、深圳市,成立时间分别为2012年,2014年,2017年。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郑州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需要纳入汇总范围,深圳分公司无需汇总纳税。

  道理很简单,因为分摊所得税的依据是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薪酬等三因素,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6年还没有数据,就没法儿分摊,只有等到2018年度再纳入汇总范围。

  2、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例 昆仑建设公司郑州分公司直接管理郑州市区的3个项目部,另行成立商丘分公司管理商丘市区的1个项目部,这种情况下,这4个项目部都不需要按照经营收入的0.2%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先将三因素汇总到郑州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再向上汇总到昆仑建设公司,由昆仑建设公司进行汇总分摊。

  50%的应纳税额在北京市就地预缴或缴纳,另50%的应纳税额根据郑州和大连分公司2016年度的三因素进行分摊,分别在郑州和大连就地预缴或缴纳。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先扣除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总分公司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例 昆仑建设公司除郑州和大连两个分公司以外,在成都市还有一个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2017年度在成都预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昆仑建设公司全年应纳税额为200万元,总分公司季度已预缴100万元,那么汇算清缴参与分摊的应纳税额(A109000第11行)为:200-30-100=70万元。

  其中的35万元(70×50%)在北京补缴,另外35万元根据三因素计算分摊,分别在郑州和大连补缴。

  5、增值税的处理就比较简单,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它的机构就是分公司,发票应由分公司向业主开具,不属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除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外,发生纳税义务时,直接由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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