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合肥仁和会计-经开校区!

咨询热线

合肥经开区会计培训分享新个税法实施中需关注的几个实务问题

来源:合肥仁和会计-经开校区    时间:2018/9/12 20:44:41

  新的个税法修订后,从2018年10月1日就开始阶段性实施。针对新税法在实务中涉及的常见问题,需要大家提前做好准备。以下是有合肥经开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18年10月工资发放问题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工资所属期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2018年10月份的工资就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这里的10月份,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10月份工资(该工资可能在10月当月发放,也可能在11月及以后发放),而不是10月份取得的之前月份的工资。

  企业在2018年11月15日前申报10月份的工资薪金个税时,按新税法规定的5000元扣除额计算申报个税。

  (二)税前扣除事项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发放居民个人2018年10月至12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包括:

  1、5000元费用。

  2、专项扣除。《决定》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扣除。其他扣除包括:

  (1)补充养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条第2款规定,个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商业健康保险。《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3)捐赠支出。《决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新个税法实施中需关注的几个实务问题,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合肥经开区会计培训班http://5246.peixun360.com/,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400-6305-360咨询QQ:3261958149 何老师 微信号:kuaiji999888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常见问题

没有想要的答案?马上提问

友情链接: [合肥经开区会计培训学校] [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合肥包河区会计培训学校] [合肥庐阳区会计培训学校] [合肥瑶海区会计培训学校] [合肥蜀山区会计培训学校]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